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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建委办   更新时间:2017-09-28 09:19:20    点击次数:0

 

宿建[2017]365号

 

各县区住建局(委)、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了更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1、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列入工程合同,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选用经有关部门核发证照的土方、运渣车辆进行土方开挖和渣土运输。

2、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组织编制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抑尘措施。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本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宿建[2017]270号),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3、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企业要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字确认。现场总监要参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部门报告。

4、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将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实施监督,重点检查“6个100%”落实情况,并在工地门口建立公示牌,公布有奖监督举报电话。严格项目审批,将扬尘控制作为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封闭管理、场地硬化、绿化、渣土管理、喷淋系统、远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扬尘控制等方案和措施是否到位。积极创建“绿色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作为项目达标验收、绿色工地创建和企业安全认证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禁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

1、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要求设立,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要进行美化亮化,公益广告不得破损。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实施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祼土堆积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必须绿化

3、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4、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5、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6、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7、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

9、施工现场大门出口处必须设置自动冲洗设施并保持设备处于开启使用状态,视频监控装置要实时监控,并保存车辆冲洗影像资料

10、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现场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当地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11、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降尘设备(雾炮机、洒水车),保证现场防尘使用,在用设备外观必须干净美观。

12、喷淋系统设置。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压喷淋系统,覆盖整个施工区域,每天不少于4次喷淋作业;外脚手架在首层悬挑周围或者10米高度设置喷淋系统,每隔5米设置一个喷头;道路安装喷淋系统定时洒水减少扬尘。

13、施工后期道路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施工时围挡不得拆除。挖土整平施工时必须进行湿式作业。裸土必须覆盖,渣土及时清运。

14、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15、建筑施工现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要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对不能有效整改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三、严肃处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行为

根据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律暂停施工3天,进行全面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分别记严重不良记录一次,扣信用分10分,同时,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3万元处罚。整改完成后,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组织自查,经监督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凡不按要求暂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项目12个月内两次因扬尘污染被责令停工的,责令建设单位所建设的项目一律暂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少于5天,对该项目挂黄牌警告,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用分20分,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专题约谈教育学习,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同时,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5万元处罚。

3.凡因扬尘污染被市级及以上检查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所建设的项目一律暂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得少于7天,对该项目挂红牌警告,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专题约谈教育学习,并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10万元处罚;此外,对本地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执业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也不得进行各类评先评优。外地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宿备案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清出宿州建筑市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各责任主体不作为人员的查处力度,对管理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信用惩戒、经济处罚、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对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建筑工地,纳入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各县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整改回复报送,一律由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委。各县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将本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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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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