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把市住建委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12月29日,市住建委召开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邀请市委党校马列教研室主任夏红莉教授作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夏红莉教授从从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意义、十九大报告的总体框架及其主要精神、如何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三个方面,对党的...[查看全文] |
作者 :建委办 更新时间:2017-09-28 09:18:51 点击次数:0次
宿建[2017]366号
各县区住建局(委)、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宿州市2017年建设工程“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宿州市建筑施工领域预防起重机械和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宿州市建筑施工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对严重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
企业、项目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承担施工、监理的省内在建项目全数停工自查,检查整改完成并报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项目负责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个月,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纳入市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同一项目12个月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2、企业、项目被省级及以上住建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执法建议或其它执法文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3、企业、项目被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下达过停工整改或实施执法,省级、市级检查发现仍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上经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的追究
企业、项目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但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的,由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通知市住建委或省住建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实施处罚。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实施、验收等未执行住建部和省厅相关规定的。暂扣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纳入市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专家评审、实施、验收等未执行住建部和省厅相关规定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市内承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全数停工自查,检查整改完成并报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暂扣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纳入市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
三、严肃处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 建设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 施工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以上1、2条经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以上3、4、5、6条经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8、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7、8、9、10、11条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以上12、13、14、15、条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监理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执行事故零伤亡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按照监管执法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差的县、区,我委将责令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县、区,我委将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函,约谈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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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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