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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建设工程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建委办   更新时间:2017-09-30 21:32:34    点击次数:0

宿建〔2017〕373号

 

为做好2017年度全市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建筑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城乡规划、城市园林、勘测—岩土工程、勘测—工程测量、勘测—水文地质勘察、城镇燃气工程、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建筑防腐、白蚁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申报者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按照建人〔2012〕1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申报者的任职、工作年限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

(二)继续教育。申报工程师继续教育近4年总学时须满324个学时,2016年度以前的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72学时,2016年起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

三、申报内容

1.承诺书。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见附件),需本人签字。

2.单位公示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公示证明1份(见附件)。

3.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4.简明情况登记表。A3纸打印,《2017年申报建设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15份。

5.业务工作总结。近四年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或专业技术总结1篇(须打印成册),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评审情况一览表。请参照附件6范例规范填写,由单位统一汇总加盖公章,用U盘拷贝电子档在申报纸质材料时一并报送。

7.业绩(工程师)。奖励证书及其它反映业绩成果材料的复印件1份,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业绩成果材料须提供本人主持或参与某项工程的相关材料,比如:奖励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规划设计图(规划文本)、施工图等能反映本人业绩的有关材料。不能如实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的,或提供相关材料有涂改等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业绩不符处理。

8.照片。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评审表上贴二张,评审表内页上半贴三张)。

9.申报中级职称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推荐申报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及主管单位公章。并经同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该单位设岗情况及空岗情况的说明材料。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四、有关要求

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市住建委和市人社局进行“三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事业单位在职管理岗位人员均不能参与职称评定。长期聘用在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上报。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持有非社会化职称人员,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请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纸质材料(见附件),提供相关证书材料原件,由所在单位汇总,报送到市住建委902办公室,联系人:丁佳。

报送日期: 10月9日至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办公室地址:银河一路559号建委大楼九楼902室

联系电话:0557-3021807  0557-3052730

 

附件:

附件1宿州市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表.docx

附件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x

附件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5单位公示证明.docx

附件6评审情况一览表(模版).xls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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