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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建委办   更新时间:2017-08-25 00:00:00    点击次数: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切实推进创新型“四个宿州”建设。

(二)主要目标。20172月底,完成市级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匡定、管理执法体制初步理顺、综合机构设置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工作,启动县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到2017年底,市级初步建立工作高效、职责清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现县级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初步理顺;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得到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三)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地上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及统筹协调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未特别注明外,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四)划清职责边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发挥规划对城市管理的引领作用;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对所承担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移交管理信息及建设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交警部门负责对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卫计委负责牵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类专业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管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规划、住建、地震、人防、民政、水利、气象、卫计、安监、商务等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设备管理,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亭、杆、线、窨井及各类标识标牌等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安全、完好、美观。(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人防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震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

(五)综合设置机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执法主体合法性问题,将有条件的县综合执法机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市级设置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新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整合城管、住建、住房、规划等相关部门执法队伍,相关人员编制同步划转。市派驻街道执法主要负责人任街道党工委委员。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六)推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县、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为辖区城市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工作,依法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审批权等管理职责;负责督促、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城关镇)和县、区级职能部门城市管理工作履行职责情况;负责辖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不包括市级部门统一管养的设施)。街道办事处(城关镇)落实辖区城市管理各项任务,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在基层一线得到有效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动员辖区居民群众和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住建委、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三、推进综合执法

(七)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原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的行政审批权、许可权及监管权等管理职责仍将继续施行。到2017428日前,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共同牵头,市编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

(八)强化管理与执法衔接。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对管理对象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限时把有关材料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应限时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违法行为确认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建立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水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衔接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停放车辆联合治理力度,城市管理部门将违法停车信息限时移送交警部门,并录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共同牵头,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实行市一级执法。按照“市属、区(园区)管、街用”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桥区、市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城市治理

(十)推进市场化进程。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建设运营市场化。推行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河道管理、垃圾清运处置、公厕管护等城市管理作业项目市场化。2017年上半年启动市级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2017年底所有县区实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养护、道路保洁的全部市场化。(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商务局、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十一)提高应急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和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十二)推动智慧化城管。以数字化城管为基础,综合运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推进智慧管网、智慧园林、智慧环卫、智慧供水、智慧社区等建设。强化城市道路挖掘、渣土运输、景观亮化控制、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供暖、污水垃圾处理、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城区河道治理等城市运行数据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要素数据的整合与运用,建立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协同应用机制。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到2017年底,所有县都要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十三)加强精细化管理。按照“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的要求,重视城市设计工作,建立完善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管等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施工管理,建立施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照明亮化、供排水及海绵城市等内容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实行验收终身负责制。推行以道路(街巷)为载体、网格“六定”为内容的精细化城市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工作责任风险制度,实施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十四)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整合资源,建立市、区统一的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加强对人口、房屋、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环境监管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特殊作用。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十五)优化服务方式。坚持服务为先的管理理念,推广城市管理服务执法721”工作模式,拓展服务范围和内容,把群众诉求、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对象困难帮扶等纳入城市管理服务范围。整合12319城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市民通、局长信箱、微信微博等信息,畅通城市管理服务信息渠道。创新城管服务超市服务方式,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考核的核心标准。实行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双三包”,开展流动摊点综合治理,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政策宣传及法律帮助。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综合考虑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解决好城市管理与市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法制办)

(十六)推进社会化治理。推进城市治理与文明创建深入融合,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与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市民观察团、群众议事委员会、社区群众城管议事厅工作机制,通过圆桌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共话家园”栏目、城管新闻发布会等互动形式,多渠道促进群众依法行使权力、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建立社区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协同机制,促进居民自治管理。推行“城管+商户、企业、物业、媒体、协会、学校”等共同治理模式,发挥“市民体验日”、“走进城管”、“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载体作用,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开展新市民教育,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曝光,增强市民城市意识。注重发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参与城市治理的作用,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保责任路段工作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

(十七)实施 “精品”工程。在打造“市民农园”、“公厕第五空间”、“城管服务超市”等城市治理品牌的基础上,融入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建立健全创设品牌激励机制,创立城市新品牌。推进环境整治、园林绿化、道路提升、污水垃圾处置、黑臭水体治理及海绵城市、地下管廊、智慧城市、供暖、供水、供气等项目建设。精心设计建设城市家具、街头小品、公园广场建筑雕塑、城市亮化等城市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推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家论证、法律保障”,“群众自律、诚信约束、法律规治”等宿州特色的管理服务执法模式,提高城市治理工作品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五、提高执法水平

(十八)制定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顺应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到2017428日前,完成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各县政府)

(十九)改进执法方式。强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强化说服沟通工作。对于多次违规经营户,建立学习教育制度,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律师、市民代表等参加重大案件执法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冲突。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推进综合执法智能监管,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

(二十)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礼仪建设,确保执法人员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

(二十一)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纠错问责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

六、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二)强化法治保障。加快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权责。市、县政府要把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列入工作计划。制订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各项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人大、市法制办、各县政府)

(二十三)优化执法力量。按照城市人口(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的万分之五到万分之七配备执法人员。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整合执法资源,增加执法力量。整合的执法力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条件。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整合后符合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职务晋升、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采用招考、遴选等方式录用一批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城管执法队伍,聘请律师进驻城管,随队执法。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城管局共同牵头,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四)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工作,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建立符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级晋升和交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参照公安标准及其他执法机关模式,落实执法执勤用车和装备配备,满足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并按规定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财政另拿出协管人员工资10%作为协管人员绩效考核资金。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与在宿的院校及各级党校合作,积极推动设置城市管理专业,开设城市管理课程,进行岗位培训。(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五)保障经费投入。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提高园林、市政、环卫等管养标准,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提高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及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严格执行缴罚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执法人员、装备、技术、设备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治理工作实际需要。强化培训教育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城管培训资金纳入政府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办)

(二十六)加大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探索建立公安城管党内职务交叉任职制度,建立公安、城管巡查互相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交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审判机关通过采用简易程序、建立城市管理流动法庭等方式,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力度。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行公证机构在城管部门设立公证室,对重大执法行动和执法关键环节采取证据保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二十七)完善协调机制。成立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建立高位指挥、协调、监督、考核机制,统筹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健全市、县(区)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20173月底,完善市级城市治理委员会体制和工作机制,完成县(区)级城市治理委员会设立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法制办、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二十八)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设立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基金。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强化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改进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宣传工作,把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城市管理“大宣教”格局。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主阵地作用,在主要版面、重要时段推出重点专题、专栏和专版,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报道城市管理正能量,曝光不文明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官网、微博、微信、论坛社区、“微电影”等新兴媒体作用,实施精准宣传,扩大影响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做好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宣传工作。重视城市管理文化建设,打造一批有宿州特色的文化品牌。加大财政投入,把宣传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坚持高位推动。宿州市作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20172月底要完成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在市城市治理委员会机构基础上,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和批准执行有关政策文件及改革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县(区)委、政府要成立改革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法制办、桥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

(三十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市、县推进改革工作。市编办要加强对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的指导,统筹解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市法制办要加强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及制度建设等工作;市财政局要落实城市管理经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需要;市人社局要从政策层面支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共同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三十二)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消极应对,影响改革进程的,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城管局要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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